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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http://www.dgh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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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2月15日
以粤府函〔1990〕13号文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管理,制止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的行为,保证国家和省的劳动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农村乡(镇)、管理区和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当地劳动力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收本省农村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自本办法实施之一日起,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三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继续留用,十日内不到有关劳动部门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期限清退或补办手续,违者按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每日五元至十元罚款。

    (四)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经批准在本地勤工俭学的学生除外),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张贴招工广告,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不到劳动部门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和补交临时工管理费,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八)阻挠或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执行招用工人检查监督公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处罚权;

    (一)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劳动部门处罚;

    (二)县(区)属单位由县(区)劳动部门处罚;

    (三)市属单位由市劳动部门处罚;

    (四)省直、中央、部队所属单位驻广州地区的,由省劳动部门处罚;驻广州地区以外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六)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地驻省内各地办事机构,由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罚款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在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的罚款由单位从本人工资扣除。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第八条 受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的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劳动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受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招用工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和证明,并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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