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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http://www.dgh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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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2月15日
以粤府函〔1990〕13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
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300元罚款,不足1个
月的按1个月计算。"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
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劳动部门处罚;"其他内容不变。
  3.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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