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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http://www.dgh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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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粤府函〔1990〕13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 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300元罚款,不足1个 月的按1个月计算。"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 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劳动部门处罚;"其他内容不变。 3.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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