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不能以不合条件解聘
案情介绍 2005年10月5日,女职工田某应聘到某软件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录用条件注明,女职工怀孕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田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良好,公司领导对田某的工作能力表示满意。2006年2月初,田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即于2006年3月5日通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6个月的试用期虽未满,但田某怀孕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向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公司拒绝。
法理分析 某软件开发技术有限公司能以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生理状态中的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下一代的生命健康。生育看似一家一户的私事,但因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繁衍,因此国家给予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以特殊保护,也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劳动法》的上述特殊保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结合本案,某软件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怀孕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这一约定无效。田某怀孕后,公司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田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应对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时期。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条件,如无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由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简单,不需要提前通知程序,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有些用人单位总想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这是影响劳动者长久利益的。 劳动者如何应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呢? 1.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就无法确认试用期。 2.坚持弄清是否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应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需要条件的描述,或者用人单位招聘时确定的录用条件为依据。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试用期满说明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试用期随时解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4.看法律法规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就本案而严,《劳动法》是有禁止性规定的,即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公司将女职工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错误的。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金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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