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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5月A公司与劳动者B签订就业协议,单位性质一栏A填的是国有企业。而实际上A已经于2005年4月由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2005年7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涉及企业性质问题,B于2006年10月份才知道这一情况。现在(2007年3月),B可否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2.2005年7月A公司与劳动者B签订劳动合同,里面约定A为B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当时重庆市未强制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A也一直未给B办理住房公积金。2006年10月重庆市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A计划2007年4月为包括B在内的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自1999年4月开始补交。问题是:A未给B办理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法》所称的“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B可否在2007年4月A办理住房公积金之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它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A与B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关键要看A将企业性质错填,是否构成劳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A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要看两个因素:一是填错企业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二是B对企业性质是否有明确要求。如果A是故意隐瞒企业性质,或者B对公司性质有要求,A将构成欺诈;如果A是过失行为且B对企业性质无要求,A就不构成欺诈。
2.关于A不交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属于福利范畴,并不是劳动报酬,因此,B不能据此解除与A之间的劳动合同。当然,由于A与B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住房公积金交纳的约定,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有“A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交纳住房公积金),B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B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