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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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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你好!我于2006年12月13日进入开发区化工区一家外资公司任操作工,工作内容是开叉车和装载机,当时与公司口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在2007年的1月24日,我因搬成品袋(每袋25KG)码托盘劳累导致腰肌劳损,当天的工作量是20吨左右。随后我请了约12天假。在3月11日,我做CT检查查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公司知道这个消息后,于3月13日(我的试用期截止时间)找我了解情况,之后于3月15日正式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自我进公司就没签劳动合同)。

    请问我可以申请仲裁吗?我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解答: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公司是在3月15日向你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3月15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你应当在5月14日之前提请仲裁。

    关于你的合法权利问题,其实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的处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知道你的腰椎间盘突出是不是由于搬运所致,如果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没有直接关系,属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对于工伤,单位不但要给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还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报销医药费。如果是患病,单位应当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同样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无论单位与你的口头试用期约定是否成立,由于单位是在你工作3个月后作出的解除决定,这属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总之,无论你是请求有关部门撤销单位的解除决定,还是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经济补偿金,有关部门都会予以支持的。   

编辑: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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