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八:“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合并计算”
毕业后的H进入某公司工作后不久就患病。从该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H累计休息了45天。之后,H的病情加重,从7月1日到12月31日,H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的时间累计为60天。之后,公司以旷工为理由对H作出处理决定。H认为自己仍然在医疗期内,并没有旷工,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处罚他。而公司认为,紧挨的两个医疗期的病假时间应该合并计算,H休假3个半月超过了医疗期的时间,超出的时间算旷工,应该受到处罚。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每一个医疗期都要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病假天数,同时确定医疗期周期。本案中H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周期为6个月。从1月到6月的周期内,H休假时间不满3个月,属于医疗期未满。但是随着医疗期周期的结束,病假时间又要重新计算,即7月到12月的周期H仍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H休假60天仍然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以旷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要注意重新给员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有可能员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其享有的医疗期的期限会随之提高,而医疗期周期的确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总之,不论多长的医疗期,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是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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