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能否得到补偿?
我有一个朋友,从2006年9月开始在一家公司做海外销售,现发现他所做的工作与当初合同约定的工作不一样。后来人事主管告诉他说,公司决定暂不向海外拓展业务了,但这样对他个人的发展不利,建议他主动辞职。请问,如他听从公司的建议,主动辞职的话,能否得到补偿?
解答: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应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则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并且,你朋友主动辞职还会有其他潜在风险,比如说,他与单位的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单位可以以他单方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目前的情况,我个人建议你朋友不要主动辞职,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后再作决定。
编辑:枫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