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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年假问题 | ||||
作者:鲁律师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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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年假问题 你好!我所在的公司一直有带薪休假的制度。但最近,公司出了一条新规定,带薪休假制度继续执行,但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辞职或被公司辞退,在这期间已经休假的,不能享受带薪待遇,将从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休假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廖先生 廖先生: 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由于国务院至今尚未对带薪年休假作出相应规定,目前,该项制度实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在职工休带薪假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限制。你所在的公司如果规定:如果职工提出辞职或接到辞退通知后,不得提出休带薪假,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对于已经休假的,公司扣除休假期间公司支付的薪酬,这是欠妥的,毕竟职工的该项权利已经实现,单位扣除已发放的工资,相当于剥夺了劳动者已经实现的权利。 编辑:枫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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