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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提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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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杜玉旺问:

    我于1969年参加工作,1990年办理退休手续,现在的养老金是每月337元,最近调整为370元。由于本人年迈多病,现居偏远山区,工资都是别人帮助领取。我认为我的养老金不应这么少,请问按照我的情况应该享受多少钱的养老金?

为您解答

    我国于1991年6月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逐步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文件规定,当时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不作变动,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执行,即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后,在全国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文件确定的养老金计发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然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因此,该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应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同时享受自1993年《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后的历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待遇。

编者: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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