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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 六热点与劳动者休戚相关
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 六热点与劳动者休戚相关
作者:dgenc    文章来源:dgenc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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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热点一

  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

  “《劳动法》实施12年来,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一部新的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科负责人介绍,一些新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类型,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范;还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编制外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热点二

  不签合同需付双薪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据市劳动监察处副处长王春利介绍,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权利。”王春利说。

  同时,《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热点三

  不得重复“试用”同一人

  在“试用期”方面,我市劳动监察部门曾接受过上百起相关投诉,按照现有《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为名使劳动者的权利化为乌有。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定: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王春利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了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外,《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热点四

  收押金扣证件违法

  “我们经常接到劳动者投诉电话,称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是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件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做法就属于违法了。”王春利指着《劳动合同法》第9条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新法还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给予了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这对企业来说得不偿失。”王春利说道。

  热点五

  鼓励签订长效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十几年以来,由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只跟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签下‘青春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热点六

  解约可多付一次月薪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其他情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三十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又增加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法定三种解除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记者 林媛 通讯员 丁智 张爱国 任建平

  新规:“小时工”工资不得低于6.7元/小时

  以小时工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市场发展迅速,《劳动合同法》针对该市场发展迅速但不规范的现状,从法律层面上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作出了规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正常规定的工作时数,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与用人单位约定可以在一天内只工作几小时,也可以在一周内只工作几日。

  ●非全日制工的工资报酬不是以月为计算周期,而是以小时计酬为主。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作出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我市规定,自2006年10月起,我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7元/小时,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我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6.7元/小时。记者 林媛

  相关新闻:过渡期有过渡性规定

  距《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不到5个月的时间,这期间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相关制度该如何衔接?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等,成了不少劳动者关心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该法生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为解决本法实施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新法施行后,针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处: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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