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逐步推行,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然而,大部分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缓解社会基本养老的空账危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等方面,而在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方面讨论较少。通常,员工的退休收入主要面临五方面的风险:工资替代率风险、长寿风险、社会保障待遇降低风险、因投资不当导致投资收益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其中,长寿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要通过企业年金的领取阶段来解决。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明确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采取缴费确定型(DC,DefinedContribution)。与待遇确定型(DB,DefinedBenefit)相比,员工的退休收入取决于积累阶段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这只是给出了企业年金领取的条件,对企业年金的具体领取方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而且,定期领取的概念并没有明确是在一定期限内的定期领取还是以生存为条件的终身定期领取。 一般而言,如果将企业年金的积累额一次或者分次领出,由员工自行支配,员工的退休收入仍然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包括:长寿风险、投资失误风险、非理性消费风险、通货膨胀风险。这将大大削弱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障作用。为此,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一定的方式限制企业年金的一次性领取。部分国家,例如英国,采取了强制年金化领取;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尽管允许员工自由选择领取方式,但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对一次性领取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年金化领取就是以生存为条件,定期(间隔不超过一年)领取一定的金额。只要个人生存,就可以获得养老金,这种方式解决了员工因长寿带来的退休收入不确定风险,也有效地防范投资失误、非理性消费等风险。由于员工退休后通常还要生存15-20年,面临较大的通货膨胀风险,通过对每期领取金额的合理设计,可以有效缓解通货膨胀风险。 从国外的经验看,年金产品范围很广,包括即期年金、延期年金、生命年金、确定年金、有确定期限的生命年金、递增年金、联合年金、指数年金等等,较好地满足了不同风险特征人群的需求。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公司是惟一可以经营年金保险产品的金融机构。事实上,从1990年起,我国的寿险公司就开始研究、经营年金保险产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近年来,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太平洋寿险在与企业年金配套的年金领取产品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根据不同人群的风险特征,设计了包含多种领取方式和领取方式组合的年金产品: 平准年金:以生存为领取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方式是最简便、最常用的领取方式。 递增年金:以生存为领取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目前,在太平洋寿险的年金产品中,客户可以在0-1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递增比例。这种方式是最常用的降低通货膨胀风险的领取方式。 带固定期限年金:以生存为领取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同时设定了一个固定期限,如果领取人在固定期限内身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领取到固定期限结束。如果养老金是领取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了保证家庭收入的稳定,领取人也会选择这种方式。目前,在太平洋寿险的年金产品中,客户可以选择10年或15年固定期限。 定期年金:在确定的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这种领取方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年金,但是,如果领取人对自己未来的寿命有一定的预期,通常会选择这种方式。目前,太平洋寿险的年金产品中,领取人可以选择5-30年的固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