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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披露 大公司岂能特殊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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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年报披露伊始,中国证监会就在《年报披露格式和内容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应“披露每一位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合计,以及报酬取得的决策程序和报酬确定的依据。”在迄今已披露年报的700多家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按人披露,即依照证监会规定执行的。

  可是,近期却发现极少数大公司在搞特殊化。先是G万科,率先不按证监会规定办事,而是比照前几年那样,仅披露领薪人数、薪酬总额、分段区间,以及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和高管的薪酬数。其理由是:“房地产是一个新兴的、处于高速成长期的行业,人才竞争十分激烈,而人才是万科最宝贵的资源。公司认为,在万科尚未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披露每一位高管人员的具体薪酬将使竞争对手和猎头公司掌握公司商业机密,对公司团队运作的稳定性存在不利影响,其导致的结果可能不利于有效保有公司人才,有鉴于此,公司仍按2004年格式要求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报酬情况。”
  
  万科之后又有宝钢。也是仅披露分段区间、薪酬总额等,说到理由就没有万科那么具体了,而是三言两语地称:“为维护公司商业机密,稳定核心人才队伍,以利于公司的长期成长和持续发展,公司对……薪酬状况按区间进行披露。”
  
  再接着又有中石化。薪酬披露格式如出一辙,可为什么不按规定逐个披露,则是连两句话的理由都省略了,看来大公司硬是可以高人一头,搞起特殊化来连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要。想想也是,宝钢、中石化的老总们级别并不比证监会主席低,证监会的一个部门规章自然可以听也可以不听的。
  
  但是,证监会的这个部门规章是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来的。新《公司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里的“报酬情况”自然不是“整体披露”或“分段区间”,因为董事会也好,监事会也好说到底是个人负责,就象董事会如作出错误决议,反对或弃权董事可以免责一样,广大股东衡量董监事薪酬高低也是逐个逐个考量的。更何况《公司法》所指必须披露董监事薪酬的公司,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还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公司尚且要依法披露,公众公司自然更不能例外。
  
  至于说到商业机密,证监会有关年报披露的规定确实提到“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这就是说,第一必须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必须加以说明。象上述三家大公司,有没有经过交易所批准至少投资大众不得而知,而如中石化则是连简单的说明都没有。而且,如果说高管薪酬对大公司是商业机密的话,小公司难道不也一样是机密吗?为什么大公司就可以保密而小公司就一定要强制披露? (贺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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