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违约
最近,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了一起用人单位诉职工违约,要求违约职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违约金,却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的劳动争议案。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不辞而别起争议
尉某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来到承德市某私营公司上班,并签订了2003年4月22日至2008年4月21日的5年期限用工协议书,工作岗位为前店裱花。 协议约定,公司对尉某的培训期为1年,前3个月为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期满经考核达标后,进入升级培训。培训期间的待遇为:前3个月发标准工资的70%(210元),后9个月发标准工资300元;1年后每月工资400元;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按公司的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职工单方面毁约、泄密,应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泄密费15000元,另应赔偿用人单位技术培训费8000元…… 尉某工作后,前5个月每月被扣100元的工资作为保证金,5个月后每月实发300元。2004年5月以后,每月发400元,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且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 自2004年10月10日起,尉某没有与公司打招呼就再也没上班。 公司认为,尉某擅自离岗已经影响了公司的生产,构成违约行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尉某向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培训费23000元。
庭审辩论明是非
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公司诉称,公司与尉某签订了2003年4月22日起至2008年4月21日止的协议,用工时间为5年。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情况下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而尉某于2004年10月10日擅自离岗,至今未归,给公司造成不能正常生产的重大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15000元及相关营业损失和技术培训费8000元。 被诉人尉某陈述说,自己不辞而别的理由是因为公司违法在先。第一、公司并未按协议支付工资,在签订用工协议后,前5个月共扣发500元工资。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也未按规定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三、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四、每天工作时间均超过12个小时,且无休息、休假。 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违约问题。同时,公司也从未出资对我进行过培训,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培训费没有事实根据。 尉某还要求公司退还被扣发的500元保证金。
几经调解有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中了解到,尉某与该私营企业签订了5年期限的用工协议,协议中自行约定的大部分条款内容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自行收取培训保证金500元、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时间严重超时、违约金和培训费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企业不存在招收录用尉某所支付的费用;没有出资对尉某进行培训,尉某的手艺(或技术)只是由本单位自行教和带;要求尉某赔偿技术培训费等2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尉某于2004年10月10日离岗再没上班,主要是因为工作太累、待遇太低;在明白了自己与公司签订的用工协议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后,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自行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庭同时指出,尉某随意跳槽,缺少协商的诚意,其做法是不可取的。 在指出了双方存在的问题之后,仲裁庭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各自让步,达成了公司放弃尉某赔偿违约金及培训费23000元的申诉请求,尉某也不再追究企业扣发500元保证金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