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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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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一、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引入

    1.现实发展的需要。

    近十年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大约有6000万至7000万劳动者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2.用法律形式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国际劳工组织一向对各种灵活就业方式持肯定态度,为了防止劳动者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非全日制工作公约》和《非全日制工作建议书》。 

    3.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范,首先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有明确的权利;再次是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性质。

    4.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既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原则,如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如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5.有利于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法》赋予非全日制用工正式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的规则,不但理顺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关系,也给社会一个信号,国家承认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就业形式,这将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促进灵活就业起积极作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编辑:(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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