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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件》中所指的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等概念如何界定? | ||||
作者:转载者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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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件》中所指的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等概念如何界定? 正确界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职工、本人工资、工资总额等概念有利于依法处理工伤事故,正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件》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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