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HR管理库 | 政策法规 | 案例集锦 | 企业管理 | 资格认证 | 经理人库 | 图片中心 | 下载中心 | HR·社区 | 
您现在的位置: HR经理人俱乐部 >> 政策法规 >> 福利保险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东莞新政 购房缴费满十年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
作者:马骏 杨笑…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    
          ★★★ 【字体:

东莞新政 购房缴费满十年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

在广东省东莞市购房入户的参保人,有望提前5年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东莞。日前,东莞市政府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发相关文件,规定凡购房入户者在东莞缴费满10年,则可以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东莞,这比此前的15年整整提前5年。 同时,参保人缴费基数下限也将逐步过渡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取消养老保险双基数运行机制

    该文件指出,从去年7月1日起,东莞市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个人账户规模本人缴费工资从11%调整为8%,而单位缴费费率仍维持8%并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后参保人前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合并计算。同时,取消东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基数运行机制,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不再分市属和镇(街)属两个缴费标准,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其缴费基数上限则仍按去年的标准执行。

    考虑到东莞市参保人中大部分为务工人员这一实际情况,缴费基数下限将从现行缴费基数起步,逐步过渡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个体工商户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在东莞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之内自行申报缴费工资。

调入东莞者保险关系可转入

    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该文件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适当放开了转移标准。凡以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方式将户籍迁入东莞的参保人,或跨统筹区域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东莞户籍参保人,在东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跨区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东莞,其转入东莞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投资、婚迁和随迁等方式将户籍迁入东莞的参保人,在东莞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亦可将其跨统筹区域建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东莞。

    因购买商住房将户籍迁入东莞的参保人,在莞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达到退休年龄后延续期间的缴费年限)以上的,也可将跨区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东莞。但对以投资、婚迁、随迁、购房等方式将户籍迁入东莞的参保人,其转入本市前的连续工龄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两类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按月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该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1998年6月30日前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每满1年将计发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同年7月1日后,以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亦将享受同等待遇。与以往不同,上述两类参保人可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待遇。

编辑:叶子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HR·经理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