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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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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文号】国务院令第146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5-3-25

【实施日期】1995-5-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51日起施行。199551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1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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