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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职工辞职 单位应支付所有工伤待遇
作者:赵胜利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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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职工辞职 单位应支付所有工伤待遇

 

[案例]

    陈某于200619与山东省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职工。2006828,他在车床前用铁锤砸铁时,铁屑崩入右眼,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经认定,陈某属于工伤,构成五级伤残。2007821,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等。但是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院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其工伤待遇。

    [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诉人作为被诉人单位职工因工受伤,并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18 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调解不成,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等各项费用79800元。     

编辑: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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