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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占奇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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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问:

   
浙江省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金明龙,于198510月至20041月在该公司合成氨厂等车间分别从事造气、锅炉工作;20041月之后内退,20073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2007426,经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金明龙为一期煤工尘肺。现金明龙向我局递交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要求认定其职业病为工伤。金明龙退休之后,纳入社会化管理,与原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金明龙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否受理?如果可以受理,认定金明龙为工伤,由谁支付待遇?如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为您解答

    
我们认为该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第7条的规定,其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受理。但是如果其未在矽尘工作岗位工作过,根据有关规定,现虽确诊患有尘肺病,但不能按工伤保险的待遇办理,应按医疗保险的待遇办理。如果现患病职工确实为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所衍生,则其诊断、治疗职业病的费用仍应由原所在单位承担,并按一期尘肺的伤残等级标准支付其一次性补助金。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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