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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医疗期的误区 (十)
作者:王琴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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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医疗期的误区 (十)

误区10:“深圳市医疗期的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深圳市的J女士是福田区某公司的职员,2007年4月1日因为突然患病需住院治疗向公司请了病假。5月中旬,J女士发现公司给付的医疗期工资只有650元,远远低于其标准工资1500元/月的水平,于是J女士要求公司作出解释。公司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医疗期的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而福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10元/月,80%为648元,因此支付650元的工资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其实不然。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医疗期工资的给付问题作出了最新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分析该条文我们知道,医疗期工资要满足两个标准:首先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其次,如果本人标准工资的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以后者为准支付。这样的规定与原劳动部只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因此,该案中公司应当给付的工资为1500元的60%,即900元。公司应当补足所欠数额。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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