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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作者:编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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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依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均应按照各自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所必需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劳动保护方面,凡是国家有标准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国家没有标准的,合同约定的标准以不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为底线。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到的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形式。被派遣劳动者对此享有知情权。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应得到的报酬。绩效奖金,是指依照劳动者劳动绩效而计算、发放的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是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免费为全体职工提供的各项补贴的总称。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都是具体劳动中的报酬内容,应该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后认为需要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工资需要进行定期的调整,此调整机制用工单位须依法实行。

    本条第二款是对禁止用工单位再派遣的规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后,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自己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节选自《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

(编辑: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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